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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6章 非律师的出庭资格战

    第46章 非律师的出庭资格战 (第2/3页)

分文件,没有打包下载。而且,公司规定,核心代码下载需要部门经理审批,他没有审批记录。他调出自己在浩天科技的审批记录,显示最后一份审批是他离职前两周,内容是“请假三天”,与代码无关。

    第二点,邮件记录。邮件是从他的工作邮箱发出的,发信IP是浩天科技内网IP,时间是他离职后第二天上午十点。但他离职当天,人事部就收回了他的工牌和门禁,他无法进入公司,更不可能用内网电脑发邮件。他查了那天的个人行程:上午十点,他在家收拾行李,准备搬家。小区电梯监控可以证明他上午九点半出门扔垃圾,十点零五分回家。但他没有当时的监控录像,需要向物业申请调取。

    第三点,合同签名。他提供了自己的十份签名样本,包括入职合同、租房合同、银行单据。用肉眼对比,合同上的签名确实很像,但有几个细微差别:他习惯的“寒”字,最后一笔是微微上挑,而合同上是平直。笔迹鉴定能解决,但需要时间。

    他把这些整理成文档,发给老吴,要求做可视化对比图,用于法庭展示。

    下午四点,老吴回复政法大学那边的进展。

    “联系上了。政法大学法律援助中心愿意提供支持,指派了一名研二学生,叫周文静,女,二十四岁,专业方向是知识产权法。她参与过类似案件,有经验。但学校要求,她不能出庭,只能做幕后咨询。明天上午,她会来公司,和寒晓东见面。”

    “好。另外,小区监控录像,能拿到吗?”

    “物业那边需要法院的调查令,或者警方的协查函。我们正在申请,但流程至少三天。不过,我们找到了一个间接证据:你那天上午十点,在淘宝上下单了一个行李箱,订单时间十点零八分,收货地址是你当时的出租屋。订单记录可以证明你当时在家。”老吴说。

    “这个好。但只能证明我十点零八分在家,不能证明十点整在家。邮件发送时间是十点整。”

    “邮件发送是定时发送。可以主张邮件是提前设定,定时发送。但需要证明发信电脑在你控制之外。这又回到原点。”老吴说。

    “还有一个突破口。”影子走进来,“我查了浩天科技的内部网络架构。他们的邮件服务器,在三年前的劳资纠纷中,被一名前员工黑了,盗取了大量邮件。后来公司升级了安防,但旧服务器上可能有漏洞。我们可以申请法院调取服务器日志,看邮件是否是从那台有漏洞的旧服务器发出。如果是,说明邮件可能被伪造。”

    “这个需要专业鉴定。法院会同意吗?”

    “我们以‘涉及专业技术,需专家鉴定’为由申请。法院如果同意,会指定鉴定机构。但鉴定时间可能很长,来不及开庭。”影子说。

    “先申请。拖延时间也是策略。”陈墨说。

    晚上七点,寒晓东收到周文静的邮件。很简短,但专业。

    “寒先生,我已收到案件材料。初步分析,对方证据存在多处疑点,但程序上对我方不利。建议聚焦三点反击:一,操作日志的真实性;二,邮件发送的物理可能性;三,签名鉴定的科学性。我明天上午十点到贵公司,请准备相关材料。另,我已起草《公民代理推荐函》和《专家辅助人申请》,请贵司盖章后提交法院。周文静”

    第二天上午十点,周文静准时到公司。她穿着简单的白衬衫和黑西裤,戴黑框眼镜,背着双肩包,看起来像大学生,但说话条理清晰。

    “寒先生,我们先梳理时间线。你去年十一月三十日离职,浩天科技称你在十一月二十三日至二十九日之间下载代码,并在十二月一日发邮件给吴涛。我们需要证明这两件事你不可能做,或者即使做了,也不是你本人。”

    “我二十三日至二十九日在公司上班,有打卡记录。但下载代码需要审批,我没有。”

    “打卡记录和审批记录,对方可能会说你可以补打卡,或绕过审批。我们需要更强硬的证据。比如,你当时的电脑是否有外接设备记录?U盘插入记录?或者,公司内网监控是否拍到你在工位上操作?”周文静问。

    “浩天科技的办公区有摄像头,但只有公共区域,工位是盲区。U盘记录,公司不保存。内网·操作日志,只有下载记录,没有具体操作人,因为多人共用账号。”寒晓东说。

    “那就难了。不过,我有一个思路。你们公司是做软件开发,代码管理应该用Git或SVN。这类系统有完整的提交和下载记录,包括操作者IP和机器指纹。浩天科技提供的只是简单的HTTP下载日志,但Git日志更详细。我们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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