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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3章:开庭审理

    第173章:开庭审理 (第2/3页)

,完全是子虚乌有,是有人蓄意构陷!是陆景琛!是他为了独吞陆氏,为了给他父亲报仇,不惜伪造证据,诬陷亲叔叔!”

    他的辩称,将主要责任推给了已死的黄振坤,并暗示陆景琛是幕后推手。

    陆子轩则几乎瘫软,在律师的反复提醒下,才结结巴巴地表示“对很多事情不知情,都是听我爸的”,试图将罪责推到陆明辉身上。

    法庭进入举证、质证阶段。公诉人首先出示了书证、物证。

    第一组证据,关于职务犯罪和洗钱。

    公诉人出示了从新西兰老技工威廉处获取的证言(经公证认证,并由威廉通过视频连线出庭作证,陈述了当年受黄振坤指使和贿赂,篡改“海神号”关键部件检修记录的事实,并指认陆明辉知晓此事)、从黄振坤遗留物品中提取的、记载了与陆明辉秘密资金往来和利益输送的加密账本、陆明辉及陆子轩在瑞士、开曼等地的秘密账户流水(显示有数笔巨额资金来自黄振坤控制的离岸公司,且资金流向与“南太平洋”项目损失时间、陆明辉个人奢侈消费时间高度吻合)、周文山“学术报告”中关于“卡洛斯家族”—黄振坤—陆明辉三方利益输送链的图表及部分通信摘要(经技术鉴定,非伪造)、以及陆氏集团内部审计报告和第三方司法会计鉴定报告,证实“南太平洋”项目因技术参数泄露和合同陷阱导致的直接经济损失高达数十亿。

    面对这些铁证,陆明辉的辩护律师试图质疑威廉证言的真实性(时隔多年)、黄振坤账本的单方性、以及周文山报告作为“学术探讨”的证据能力。但公诉人逐一驳斥:威廉的证言有客观的检修记录篡改痕迹佐证,且其与黄振坤的贿赂关系有银行流水印证;黄振坤的账本与陆明辉海外账户流水可相互印证,形成完整证据链;周文山的报告虽来源特殊,但其内容与本案其他证据高度吻合,且其中提及的部分具体交易细节(如时间、金额、账户尾号)已被查证属实,具有证据效力。

    第二组证据,关于故意杀人(陆明远案)。

    这是庭审的核心与难点。公诉人出示了当年“海神号”事故的官方调查报告(指出技术故障是主因)、以及由公安部指定鉴定机构重新做出的、基于威廉证言和新发现物证(从“海神号”残骸中重新提取的关键部件碎片进行微量物证和应力分析)的补充鉴定意见。新鉴定意见认为,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确系关键部件在极限工况下的异常失效,但该部件的原始设计参数与威廉篡改后的记录不符,且存在人为调整的痕迹;结合部件供应商前工程师关于曾向不明身份第三方提供“极端工况失效模型”的证言(同样经公证和视频出庭),以及黄振坤与陆明辉在事发前的可疑通讯记录(提及“打点好”、“万无一失”、“事成有赏”等),公诉人指出,有充分证据表明,黄振坤在陆明辉的默许乃至指使下,通过贿赂技术人员、获取关键数据、篡改记录等方式,人为制造了这起“意外”,其行为已超出普通责任事故范畴,涉嫌故意杀人。

    陆明辉的辩护律师激烈抗辩,坚称事故调查报告已作结论,新鉴定意见仅为“理论推测”,威廉和供应商工程师的证言“可能受到胁迫或诱导”,黄振坤与陆明辉的通话记录“语焉不详,不能直接证明杀人故意”,指控陆明辉故意杀人“证据严重不足”。

    双方就此展开了数轮激烈辩论。公诉人强调,综合全案证据,陆明辉具有杀害陆明远以谋取项目控制权和个人利益的强烈动机,与黄振坤存在共同犯罪的意思联络(至少是默许),并提供了关键协助(泄露信息、利用职权),其行为与黄振坤的实行行为相结合,共同导致了陆明远的死亡,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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