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5章 堂堂正正地击败他 (第3/3页)
的。
但如果将它们原封不动地照搬到华国这个有着数千年大一统传统和独特政治文明的国度,必然会水土不服。
陈捷要做的,不是去否定这些理论,而是要解构它们,然后,为己所用。
他花了整整一周的时间,在自己论文第二章,增加了一个全新部分,标题是——《从“规范”到“认同”:法治合法性基础的华国式建构——与西方主流法理学的对话》。
在这个章节里,陈捷首先以一种极其专业姿态,系统梳理了从凯尔森到哈特,再到德沃金的法理学脉络,展现出了远超一个本科生的理论深度,让任何人都挑不出半点毛病。
紧接着,他指出这些理论,本质上都是在试图回答一个终极问题:法律为什么有效?人们为什么会服从法律?
西方学者的答案,最终都归结于一个形式上的“最高规范”或者“承认规则”。
但陈捷却提出了一个全新观点。
在华国文化和政治传统中,法律的最高合法性,不仅仅来源于形式规范,更来源于一种深层次的、来自人民群众的“政治认同”和“价值认同”。
这种认同,来自于党领导人民在奋斗中取得的伟大成就,来自于对“为人民服务”这一根本宗旨信赖,更来自于对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这一共同目标的向往。
因此,华国的法治,从一开始,就不是一种纯粹技术工具,而是一种承载着特定政治使命和价值追求的治理模式。
所以,在法学研究中,将法律与政治、与党的领导、与国家治理现代化进程联系起来,不是学术不纯洁,恰恰是抓住了华国法治最根本的灵魂!
最后,陈捷甚至引用了德国思想家哈贝马斯的交往理性理论,指出华国的群众路线和协商民主。
在某种意义上,正是对哈贝马斯所追求的,通过平等对话达成社会共识这一理想的,一种更具实践性的东方探索。
这一下,就等于是用西方最时髦的理论,来论证了华国最本土的政治实践先进性。